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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教育公平 促进社会和谐

2015-05-29 浏览: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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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为教育实现其重要的社会功能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条件。教育本身的功能和特点决定了其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教育体制是影响教育发展的根本,教育政策是影响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教育公平和公民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千百年来,中国人向往和追求“国泰民安”、“政通人和”、“民康物阜”、“安居乐业”,尽管真正实现的时候并不多。但今天,中国有许许多多有利条件,人民期盼和谐社会的目标是完全有望并能够实现的。   

 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的概念。理论上说,是一个社会各阶层和睦相处,社会各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社会,是人们的聪明才智、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和全面发展的社会,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是人与人、人与自然协调相处的社会[1]。教育对人的发展,对社会的和谐起到了无与伦比的作用。

一 .实现教育公平——有教无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2]。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3]。几千年来,在尊师重教的中国人心中,有一个道理从来都是不可改变的:有教无类”——教育公平是教育实现其价值的最低要求;教育的公平是最基础最起码应该实现的社会公平。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不知从何时开始,我们的教育开始挖筑壕沟:城市与乡村,东部与西部,富人与穷人之间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差距越来越大,甚至有演化成为激化社会矛盾,妨碍社会发展,破坏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的危险。教育事业中存在的这一切问题,让我们不禁感叹教育公平这个千年来在隐痛中持续的梦,究竟到何时才能圆?又让我们不禁思考,为了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我们究竟应该做些什么具体的行动去实现教育的公平呢?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十六大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构想。这就要求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经济现代化等硬件性质的建设,也要致力于社会制度、教育制度等各方面的软件性建设,真正实现“民主,法治,公平”,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全面进步[4]教育对社会的重大意义决定了教育公平与社会和谐的密切联系。可以说,没有实现真正公平的教育制度,将成为我国今后一段时间内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基础性障碍。盘点中国教育制度,真可谓是不合理之处甚多,不公平之处甚广。比如饱受社会各界批评的“应试教育”,“重点教育”,“精英教育”等,确实同我国现阶段的现实状况严重不协调:我国人口众多,人民整体受教育水平普遍不高,因此教育的首要的和主要的任务就应当是尽快普遍提高人口素质。这就要求我国的教育要走一条“普及型”的道路,而事实恰恰相反,我国目前从小学到大学到研究生教育,都是在坚定地走着一条“精英主义”的“重点教育”道路。

有专家指出,教育的公平是最起码应该实现的社会公平,因为受教育权的公平平等是直接关系一个人的受教育水平的,而受教育的水平又是关系到一个人一生的发展能力和机会的重要因素。简而言之,教育是为人提供改变其自身命运的力量的基础保证,它应该是可以让全社会的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和机会去享受的。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之所以存在了上千年,其中制度本身必然包含有它的某种合理因素。笔者以为,其相对最积极进步的意义和存在的合理性便是,它为不同阶层的人们获得管理国家和社会以及发展自身实现人生抱负的权利,提供了一种相对公平的竞争平台,从而缓和了社会矛盾,对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种理应包含于一切教育制度中的价值取向和教育理念,确实值得我们为之深思。当然,我们绝对不否认科举制度本身包含了许多糟粕,例如,它也是应试教育的理论和实践来源。瞻前是为了后顾,我国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自然应该以古为鉴,吸取一切合理的经验和思想精神,促进自身向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最终实现社会调节作用和教育本身价值的高度统一,成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积极推动因素。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为教育实现其重要的社会功能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条件。教育本身的功能和特点决定了其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但我们应该进一步认识到,教育对建设和谐社会的功能、内涵和具体目标的作用,取决于我国社会发展阶段的时代特点和具体国情。

二.教育政策的调节 

1、教育政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是构建和谐社会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在新的发展阶段,教育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资本,对于人和不同群体社会地位的影响力度已经大大提高,特别是通过教育的普及和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它与整个社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在社会总资本和国家财政中所占有的比例也越来越大。这些变化,已经开始使教育领域中的矛盾和冲突逐渐成为社会中的主要矛盾和冲突形态之一。教育政策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资源,已经成为教育领域中影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说,当前教育发展中对各种政策资源的竞争,已经超过对各种物质经费资源的竞争。这表明,教育政策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对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越来越重要的调节与规范作用,但另一方面教育政策的复杂性程度也随之越来越高。 

如何综合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要求,观照各种利益群体的需要,如何在充满多样化和差异性的教育活动和需求中实现教育的公共利益,如何进一步增强教育在异质化程度不断提高的社会中进行有效的文化整合,这是建设和谐社会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要求。教育政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建设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教育本身的问题,而是一个政治和社会体制改革与完善的问题。现代社会中影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因素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多方面的。有经济因素、制度性因素、社会方面的因素,以及文化上的因素等,体现的范式错综复杂且多变量。这对于教育政策的制定、实施和执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结合新的情况和问题,从社会和文化的角度去认识和分析教育现象与问题,正是教育政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建设的重要领域和因素。      

2、两种和谐的作用——体制性和谐是根本,政策性和谐是补充    

教育之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需要追求一种政策上的和谐,而且更应重视和建设一种体制上的和谐。只有体制上的和谐,才能真正保证教育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从和谐社会建设中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来看,教育体制的和谐是根本性的,而教育政策的和谐只是补充性的。我们需要政策性的和谐以解决一时的困难和矛盾,但更应该着眼于建设更加稳定的体制性教育和谐。教育公平应是教育体制和谐的重要内容,它是社会每一个公民、社会各阶层、各种利益集团对教育的最底诉求。

首先,教育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实践表明,现代社会 中人们的受教育程度与职业、收入、社会地位呈正比关系,特别是在当今就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背景下,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社会个体的发展前提。只有坚持教育公平,赋予每个受教育者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才能使社会成员的潜能、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其次,教育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撑。人是社会的主体,教育作为培养人才的摇篮,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先导性作用。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专门人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再次,教育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社会,没有教育公平就没有人的和谐发展,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另外,教育公平还是和谐社会的实现途径。美国智囊机构兰德(Rand)公司1999年教育研究报告(Closing the Education Gap Benefits and costs)的主要结论是:教育公平,能够给政府创造巨额的财政收入,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对每一个公民而言,接受公平的教育,不仅是一种个人的追求,而且是政府为减少失业救济、贫困补助等财政性支出采取的战略措施[5]。有了教育机会的均等,有了教育过程的公平,有了教育资源的共享,社会困难群体才有与其他群体在同一起跑线上起跑的可能,才有通过知识改善生存、改变命运的机会;社会各阶层才有正常流动、公平竞争的平台,使全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

 

三.公民教育的迫切性

成功和负责任的教育应能培养出合格的社会公民。和谐社会的建设,实际上也是为具有各种不同利益的群体和不同文化价值观念的人们建造一个共同的发展平台,使大家能够在这个社会平台上相互尊重、合作与共同发展。这就要求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在人才培养模式中,更加重视公民教育的地位和有关的政策问题。教育促进社会和谐,一方面是通过它的体制来实现的,但更多的是通过它所培养的人才来实现的。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的历史阶段,特别是在各种利益与需求分化,以及思想和价值观念多元化的环境中,进一步重视公民教育尤为必要。这种公民教育以爱国主义为基础、以国家和民族意识为根本,具有非常大的包容性和凝聚力,这与培养可靠接班人和合格建设者的要求也是一致的。

目前,在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已经初步提出了公民教育的要求。在有关教育法律的修订中,正在讨论和考虑增加有关公民教育的内容和条款。但在实践中,公民教育的有关政策措施仍然是不明确和不够到位的,有时我们常常将其他各种形式的教育与公民教育混同在一起,甚至用其取代公民教育。在学校教育中,这种公民教育也往往缺乏比较明确的形式、载体和要求。应该看到,公民教育的意义及作用,主要体现在其能够比较有效地将各种不同利益取向和文化背景的教育需求统一起来,将成为现代社会中人的不同发展所需要的共同平台,并且赋予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非常现实的内容和意义。公民教育还能够为更多不同的群体和人,形成对国家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更加广泛的认同基础。一个人如果不能确立和形成必要的公民意识,不具备必要的公民能力,他是不能对这个社会负责的,是不能与这个社会和谐相处的;而这个社会也是不能和谐的。当然,如果教育不能培养这个社会合格的公民,这个教育也不能是成功的和负责任的。

 

 

参考文献:

[1]《人民论坛》(2005年第五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 第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 第四十六条.

[4]辽宁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 执笔人:赵辉、周健人、金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认识》光明网-光明日报

[5]《美国教育的精神》. 作者:张国骥.http//blog.hexun.com/glina.200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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